商品房预售纠纷民事判决书

发布于:2019-12-16 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司法解析
相关企业 泉州世茂新领域置业有限公司
泉州市新宇测绘工程有限公司
类型 民事判决书
案号 -
案由 商品房预售纠纷
法院 晋江市人民法院
裁判结果

福建省晋江市人民法院

民事判决书

(2016)闽0582民初11831号

原告:***,男,****年*月*日出生,汉族,住***。

委托诉讼代理人:沈树有、徐传远,北京观韬(厦门)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告:泉州世茂新领域置业有限公司,住***。

法定代表人:汤沸,该公司总经理。

委托诉讼代理人:郭传挺、张佳威,福建天衡联合(泉州)律师事务所律师。

原告***与被告泉州世茂新领域置业有限公司(以下简称世茂公司)商品房预售合同纠纷一案,本院立案后,依法适用普通程序,公开开庭进行了审理。原告***的委托诉讼代理人沈树有、徐传远,被告世茂公司的委托诉讼代理人张佳威到庭参加诉讼。本案现已审理终结。

***经变更诉讼请求后向本院提出诉讼请求:1.世茂公司对可修复的房屋瑕疵采取修理、重作等补救措施,包括在每个住宅单元加装一台在每一楼层设停靠站的电梯等;2.世茂公司赔偿因房屋质量瑕疵导致房屋价值贬损的损失,该损失按房屋成交金额的30%计算为360000.00元;3.世茂公司返还超过房屋实际面积收取的房价款2479.48元(0.36㎡×6887.45元/㎡),并支付超收房价款的利息,该利息以2479.48元为基数自原告支付房价款之日起按银行同期同类贷款利率计算至实际返还之日止;4.世茂公司支付其代垫司法鉴定费1800元;5.世茂公司赔偿逾期交房的损失,该损失以原告已支付的购房款1200000.00元为基数按每日万分之三的标准自合同约定的交房日期即2015年6月30日起计算至实际交房日期止。事实与理由:2015年4月27日,其与世茂公司签订《商品房买卖合同》及附件1至6,约定***向世茂公司购买位于晋江商品房,总房款1200000.00元。合同约定的交房期限为2015年6月30日前。合同附件1对房屋的结构形式、户型等也作了约定。合同还对买受人逾期付款和出卖人逾期交房等违约责任以及双方的其他权利义务等作了约定。在签订合同前,世茂公司向其展示和介绍小区的宣传资料、样板房、模型和沙盘,承诺该小区有晋阳湖、风情公园等,小区有观景亭、许愿池等环境和配套设施。商品房竣工后存在严重质量瑕疵:1.未按合同设相应数量的阳台和凸窗,套内各使用功能空间没有砌墙隔断,变更了规划和设计未予书面通知;2.整栋楼设置的两台电梯中未设置一台可容纳担架的电梯,每个住宅单元只设置一台电梯,且未设置与相邻单元联通的联系廊,电梯候梯厅不能供担架方便出入电梯;3.每层住宅单元只设置一个安全疏散出口;4.套内的卫生间门直接开向客厅、餐厅或居室;排污管直接设置在餐厅、衣帽间的入口处;5.小区环境和配套与所展示和介绍严重不符。世茂公司应当在采取修理、重作等适当补救措施使商品房符合正常、安全居住使用标准后,按成交金额的30%赔偿房屋价值贬损损失或减价,同时应按照已支付购房款为基数按每日万分之三的标准自合同约定交房日起至实际交房日止计算支付逾期交房损失。诉争房屋经测绘鉴定,实际面积比合同约定面积短少,超收房价款应予返还且应支付利息,该案司法鉴定费1800元应由世茂公司承担。

世茂公司辩称:1.诉争房屋业经建设单位组织施工、设计、勘察、监理四个单位验收合格,也经过消防验收,符合交房条件,***要求对诉争房屋进行修理、重作,缺乏事实和法律依据。2.在诉争房屋已达到法定及合同约定的交付标准的前提下,***所称的诉争房屋存在质量瑕疵,缺乏客观的事实依据;同时,***也未举证证明诉争房屋客观上存在贬值情形以及贬值的具体金额,其所主张的赔偿金额更是缺乏依据。3.诉争房屋面积确认及面积差异的处理,应以主合同第五条约定为准且双方也明确约定,在面积误差绝对值比例在3%以内的,双方据实结算,并未要求支付相应的资金占用利息。***的相应主张缺欠事实和法律依据。4.房屋交付期限应以双方签订的商品房买卖合同补充协议约定的时间为准,世茂公司已按照约定的时间通知***交接房屋,违约责任不在世茂公司。即便存在逾期交房的情形,世茂所应承担的逾期交房违约金标准最高也仅为日万分之二。

在审理中,双方当事人对以下事实没有异议,本院依法予以确认:1.双方于2015年4月27日签订商品房买卖合同及附件一至六;2.购房款已付清;3.诉争房屋取得预售许可的时间为2013年9月27日;4.诉争房屋于2015年12月15日通过消防验收合格;5.诉争房屋所在单元与其他单元之间没有设置联系廊;6.诉争房屋至审结时尚未办理交房;7.鉴定费用为1800元。

一、被告泉州世茂新领域置业有限公司应于本判决生效之日起三十日内对涉案房屋外廊按照《住宅设计规范》6.5.1条规定进行整改,整改费用由其自行负担;

二、被告泉州世茂新领域置业有限公司应于本判决生效之日起十五日内赔偿原告***五万元;

三、被告泉州世茂新领域置业有限公司应于本判决生效之日起十五日内返还原告***房屋面积差价1653元;

四、驳回原告***的其他诉讼请求。

如果被告未按本判决指定的期间履行给付金钱义务,应当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三条之规定,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未按判决、裁定和其他法律文书指定的期间履行其他义务的,应当支付迟延履行金。

案件受理费9639元,由原告***负担8448元,由被告泉州世茂新领域置业有限公司负担1191元;鉴定费1800元,由原告***负担。

如不服本判决,可在判决书送达之日起十五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对方当事人的人数提出副本,上诉于泉州市中级人民法院。

审判长洪民强

审判员吴雅莉

审判员蔡燕萍

二零一七年十二月二十日

书记员黄钟越

书记员洪雅玲

裁判日期 2017-12-20
发布日期 2019-12-16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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