借款合同纠纷一审民事判决书

发布于:2020-07-28 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司法解析
相关企业 东阿县鲁嘉纺织有限公司
山东东阿农村商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
山东东阿味泰食品有限公司
类型 民事判决书
案号 -
案由 借款合同纠纷
法院 山东省东阿县人民法院
裁判结果

一、被告山东东阿味泰食品有限公司自本判决生效之日起十日内偿还原告山东东阿农村商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借款本金1700000元及利息(自2018年4月29日起至实际给付之日止,按合同约定利率计算利息)。

二、被告东阿县鲁嘉纺织有限公司、***、***、***承担连带清偿责任。

三、原告山东东阿农村商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对被告山东东阿味泰食品有限公司提供的抵押物(抵押清单上列明)享有优先受偿权。

四、在先由抵押物实现本案债权后,不足部分由被告***承担连带清偿责任。

如果未按本判决指定的期间履行给付金钱义务,应当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三条之规定,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

案件受理费20100元减半收取10050元,由被告山东东阿味泰食品有限公司、东阿县鲁嘉纺织有限公司、***、***、***承担。

如不服本判决,可以在判决书送达之日起十五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照对方当事人或者代表人的人数提出副本,上诉于山东省聊城市中级人民法院。如在上诉期限届满后七日内未交纳上诉案件受理费的,按自动撤回上诉处理。

裁判日期 2020-6-18
发布日期 2020-07-28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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