借款合同纠纷一审判决书
| 司法解析 |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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方圆电气股份有限公司 山东玉皇盛世化工股份有限公司 山东中玻复合材料管业有限公司 青岛银行股份有限公司济南分行 山东省呈祥电工电气有限公司 |
| 类型 | 民事判决书 |
| 案号 | - |
| 案由 | 借款合同纠纷 |
| 法院 | 山东省济南市中级人民法院 |
| 裁判结果 | 一、山东省呈祥电工电气有限公司于本判决生效之日起十日内偿还青岛银行股份有限公司济南分行2017年10月17日-19日五份《借款合同》项下利息1001492.51元(利息计算至2020年6月8日),嗣后利息按合同约定计收至款项付清之日止,偿还2018年12月18日《借款合同》项下借款本金5000万元,利息3549305.55元(利息计算至2020年6月8日),嗣后利息按合同约定计收至款项付清之日止; 二、山东省呈祥电工电气有限公司于本判决生效之日起十日内支付青岛银行股份有限公司济南分行律师代理费损失72000元; 三、在本判决第一、二项确定的债务范围内,青岛银行股份有限公司济南分行有权以山东省呈祥电工电气有限公司提供抵押的抵押物折价或者以拍卖、变卖抵押物的价款优先受偿; 四、山东玉皇盛世化工股份有限公司、山东中玻复合材料管业有限公司、方圆电气股份有限公司、***、***对本判决第一、二项确定的债务承担连带偿还责任; 五、山东玉皇盛世化工股份有限公司、山东中玻复合材料管业有限公司、方圆电气股份有限公司、***、***承担保证责任后,有权向山东省呈祥电工电气有限公司追偿。 如果未按本判决指定的期间履行给付金钱义务,应当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三条之规定,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 案件受理费291800元,诉讼保全费5000元,由山东省呈祥电工电气有限公司、山东玉皇盛世化工股份有限公司、山东中玻复合材料管业有限公司、方圆电气股份有限公司、***、***负担。 如不服本判决,可在判决书送达之日起十五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对方当事人的人数提出副本,上诉于山东省高级人民法院。 |
| 裁判日期 | 2020-6-19 |
| 发布日期 | 2020-07-28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