保证合同纠纷一审民事判决书
| 司法解析 |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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深圳德森精密设备有限公司 合肥芯祥达电子科技有限公司 安徽芯瑞达科技股份有限公司 |
| 类型 | 民事判决书 |
| 案号 | - |
| 案由 | 保证合同纠纷 |
| 法院 | 广东省深圳前海合作区人民法院 |
| 裁判结果 | 一、被告合肥芯祥达电子科技有限公司给付原告深圳德森精密设备有限公司货款113000元; 二、被告合肥芯祥达电子科技有限公司给付原告深圳德森精密设备有限公司逾期付款违约金(其中300000元从2017年2月27日起计算至2019年8月1日止,113000元从2017年2月27日起计算至实际付清之日止,均按照日万分之五计算); 三、被告合肥芯祥达电子科技有限公司赔偿原告深圳德森精密设备有限公司律师费损失24000元; 四、被告***对上述第一至三项判决所确定的债务承担连带清偿责任,其在承担保证责任后有权向被告合肥芯祥达电子科技有限公司追偿; 五、驳回原告深圳德森精密设备有限公司的其他诉讼请求。 上述一至四项内容于判决生效后五日内履行完毕。 如果未按本判决指定的期间履行给付金钱义务,应当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三条规定,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 案件受理费6346元,由原告深圳德森精密设备有限公司负担450元、被告合肥芯祥达电子科技有限公司、***共同负担5896元。 如不服本判决,原告深圳德森精密设备有限公司、被告合肥芯祥达电子科技有限公司可在判决书送达之日起十五日内,被告***可在判决书送达之日起三十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对方当事人的人数提出副本,上诉于广东省深圳市中级人民法院。 |
| 裁判日期 | 2020-4-30 |
| 发布日期 | 2020-07-28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