建设工程合同纠纷民事判决书
| 司法解析 |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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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类型 | 民事判决书 |
| 案号 | - |
| 案由 | 建设工程合同纠纷 |
| 法院 | 辽宁省高级人民法院 |
| 裁判结果 | 一、维持沈阳铁路运输中级法院(2015)铁中民一初字第00002号民事判决第二、三项; 二、撤销沈阳铁路运输中级法院(2015)铁中民一初字第00002号民事判决第四项; 三、变更沈阳铁路运输中级法院(2015)铁中民一初字第00002号民事判决第一项为:中国铁建电气化局集团有限公司支付成都联网铁路电气化工程有限责任公司工程款1,740,278元; 上述款项中国铁建电气化局集团有限公司应于本判决发生法律效力后十日内给付,逾期给付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三条之规定,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 四、驳回成都联网铁路电气化工程有限责任公司的其他诉讼请求。 一审案件受理费65,746.66元,由成都联网铁路电气化工程有限责任公司负担49,746.66元,由中国铁建电气化局集团有限公司负担16,000元;鉴定费80,000元,由成都联网铁路电气化工程有限责任公司负担60,000元,由中国铁建电气化局集团有限公司负担20,000元;二审案件受理费51,238元,由成都联网铁路电气化工程有限责任公司负担31,238元,由中国铁建电气化局集团有限公司负担20,000元。 本判决为终审判决。 |
| 裁判日期 | 2019-12-27 |
| 发布日期 | 2020-07-28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