租赁合同纠纷一审民事判决书

发布于:2020-07-27 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司法解析
相关企业 成都龙兴中润资产管理有限公司
成都中润实业有限公司
四川安必信会计师事务所有限责任公司
类型 民事判决书
案号 -
案由 租赁合同纠纷
法院 成都市新都区人民法院
裁判结果

一、被告成都龙兴中润资产管理有限公司于本判决发生法律效力之日起7日内向原告***、***支付租金123812元及违约金(违约金按全国银行间同业拆借中心公布的贷款市场报价利率的1.3倍,从2019年10月1日起计算至本判决确定的租金给付之日;若未按本判决确定的给付之日给付租金,则违约金计算至租金付清之日止);

二、被告成都中润实业有限公司对第一项债务承担连带责任;

三、驳回二原告的其他诉讼请求。

如未按本判决指定的期间履行给付金钱义务,应当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三条之规定,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

案件受理费1473元(已因适用简易程序减半收取),由被告成都龙兴中润资产管理有限公司、成都中润实业有限公司负担。

如不服本判决,可在判决书送达之日起十五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对方当事人的人数提出副本,上诉于四川省成都市中级人民法院。

裁判日期 2020-6-2
发布日期 2020-07-27
提示:本版块基于公示信息提供,仅供参考。如有争议,以官方信息为准。 错误反馈

Copyright 2021 ubaike.cn闽ICP备08105781号-2闽公网安备35011102350481号声明:本网站为非官方的公示信息查询平台 联系我们:golden123win@hotmail.com