商品房预售纠纷民事判决书

发布于:2019-12-16 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司法解析
相关企业 泉州世茂新领域置业有限公司
类型 民事判决书
案号 -
案由 商品房预售纠纷
法院 晋江市人民法院
裁判结果

福建省晋江市人民法院

民事判决书

(2016)闽0582民初11856号

原告:***,男,****年*月**日出生,汉族,住***。

原告:***,女,****年*月*日出生,汉族,住***。

委托诉讼代理人:沈树有、徐传远,北京观韬(厦门)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告:泉州世茂新领域置业有限公司,住***。

法定代表人:汤沸,该公司总经理。

委托诉讼代理人:郭传挺、张佳威,福建天衡联合(泉州)律师事务所律师。

原告***、***与被告泉州世茂新领域置业有限公司(以下简称世茂公司)商品房预售合同纠纷一案,本院立案后,依法适用普通程序,公开开庭进行了审理。原告***、***的委托诉讼代理人沈树有、徐传远,被告世茂公司的委托诉讼代理人张佳威到庭参加诉讼。本案现已审理终结。

***、***向本院提出诉讼请求:1.世茂公司对可修复的房屋瑕疵采取修理、重作等补救措施;2.世茂公司向其赔偿因房屋质量瑕疵到导致房屋价值贬损的损失,该损失按房屋成交金额的30%计算为227022.30元;3.世茂公司向其赔偿逾期交房的损失,该损失以已支付的购房款756741.00元为基数按每日万分之三的标准自合同约定的交房日期即2015年6月30日起计算至实际交房日期止,暂计至起诉日该损失金额为108970.00元,以上两项总金额暂合计为335992.30元。事实与理由:2013年9月30日,其与世茂公司签订《商品房买卖合同》及附件1至6,约定其向世茂公司购买位于晋江商品房,总房款756741.00元。合同约定的交房期限为2015年6月30日前。合同附件1对房屋的结构形式、户型等也作了约定。合同还对买受人逾期付款和出卖人逾期交房等违约责任以及双方的其他权利义务等作了约定。在签订合同前,世茂公司向其展示和介绍小区的宣传资料、样板房、模型和沙盘,承诺该小区有晋阳湖、风情公园等,小区有观景亭、许愿池等环境和配套设施。商品房竣工后存在严重质量瑕疵:1.未按合同设相应数量的阳台和凸窗,套内各使用功能空间没有砌墙隔断,变更了规划和设计未予书面通知;2.通风(水)井设置在套内;3.套内的卫生间门直接开向客厅、餐厅或居室;排污管直接设置在餐厅、衣帽间的入口处;4.小区环境和配套与所展示和介绍严重不符;5.电梯规格不符合国家标准。世茂公司应当在采取修理、重作等适当补救措施使商品房符合正常、安全居住使用标准后,按成交金额的30%赔偿房屋价值贬损损失或减价,同时应按照已支付购房款为基数按每日万分之三的标准自合同约定交房日起至实际交房日止计算支付逾期交房损失。

世茂公司辩称:1.诉争房屋业经建设单位组织施工、设计、勘察、监理四个单位验收合格,也经过消防验收,符合交房条件,***、***要求对诉争房屋进行修理、重作,缺乏事实和法律依据;2.在诉争房屋已达到法定及合同约定的交付标准的前提下,***、***所称的诉争房屋存在质量瑕疵,缺乏客观的事实依据;同时,***、***也未举证证明诉争房屋客观上存在贬值情形以及贬值的具体金额,其所主张的赔偿金额更是缺乏依据;3.房屋交付期限应以双方签订的商品房买卖合同补充协议约定的时间为准,世茂公司已按照约定的时间通知***、***交接房屋,违约责任不在世茂公司。即便存在逾期交房的情形,世茂所应承担的逾期交房违约金标准最高也仅为日万分之二。

在审理中,双方当事人对以下事实没有异议,本院依法予以确认:1.2013年9月30日,双方签订商品房买卖合同及附件1至6,约定购买诉争房屋;2.购房款已付清;3.诉争房屋取得预售许可的时间为2013年9月27日;4.诉争房屋于2015年12月15日通过消防验收合格;5.没有联系廊;6.诉争房屋至审结时尚未办理交房。

一、被告泉州世茂新领域置业有限公司应于本判决生效之日起三十日内对涉案房屋外廊按照《住宅设计规范》6.5.1条规定进行整改,整改费用由其自行负担;

二、驳回原告***、***的其他诉讼请求。

如果被告未按本判决指定的期间履行义务,应当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三条之规定,支付迟延履行金。

案件受理费6340元,由原告***、***负担6240元,由被告泉州世茂新领域置业有限公司负担100元。

如不服本判决,可在判决书送达之日起十五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对方当事人的人数提出副本,上诉于泉州市中级人民法院。

审判长洪民强

审判员吴雅莉

审判员蔡燕萍

二零一七年十二月二十日

书记员黄钟越

书记员洪雅玲

裁判日期 2017-12-20
发布日期 2019-12-16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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