商品房预售纠纷民事判决书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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泉州世茂新领域置业有限公司 福建联合中和工程造价咨询有限公司泉州分公司 |
类型 | 民事判决书 |
案号 | - |
案由 | 商品房预售纠纷 |
法院 | 晋江市人民法院 |
裁判结果 | 福建省晋江市人民法院 民事判决书 (2015)晋民初字第10566号 原告:***,男,****年*月*日出生,汉族,住***。 委托诉讼代理人:王乐,北京市国乐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告:泉州世茂新领域置业有限公司,住***。 法定代表人:汤沸,该公司总经理。 委托诉讼代理人:郭传挺、张佳威,福建天衡联合(泉州)律师事务所律师。 原告***与被告泉州世茂新领域置业有限公司(下称世茂公司)商品房预售合同纠纷一案,本院立案后,依法适用普通程序,公开开庭进行了审理。原告及其委托诉讼代理人王乐,被告的委托诉讼代理人郭传挺、张佳威到庭参加诉讼。本案现已审理终结。 ***向本院提出诉讼请求:1.确认《商品房买卖合同》附件六第十四条第2项无效,确认附件三“备注”内容无效;2.世茂公司赔偿***房屋贬值损失108546.75元;3.世茂公司退还***房屋装修差价77112元。事实和理由:2012年4月23日,其与世茂公司签订《商品房买卖合同》一份。合同约定***向世茂公司购买位于晋江商品房一套,建筑面积共96.39㎡,单价7507.47元/㎡,总价723645元,房屋交付日期为2014年6月30日。《商品房买卖合同》附件六第14条第2款,附件三备注内容都属于格式条款,且加重买受人责任,减轻出卖人责任,损害***的合法权益,故该条款无效。世茂公司拆除风情公园,小区的容积率、绿化率、建筑密度、停车位均发生变化,及每年只有50个第四实验小学名额,造成房屋贬值。世茂公司应赔偿***总房价百分之十五的贬值损失。世茂公司销售诉争房屋时,向***承诺的装修价格为1800元/㎡,而世茂公司给施工方的装修报价为1000元/㎡。故世茂公司应按800元/㎡=(1800元/㎡-1000元/㎡)退还***装修差价。 世茂公司辩称:1.***主张涉诉《商品房买卖合同》附件三备注内容、附件六合同补充协议相关条款无效的理由不能成立。诉争条款不属于格式条款。即使涉诉条款构成格式条款,世茂公司已采取合理方式履行了提示及说明义务,相关条款也不存在减轻世茂公司责任、加重***责任、排除***主要权利,不具备依法应当认定无效的情形。2.关于房屋贬损,世茂公司按规划要求建设,不存在改变小区环境的问题。竣工验收备案证明中容积率、建筑密度、停车泊位、绿地比例的数值与规划批准一样。世茂公司在项目周边确实建有公园,该公园无论投资数额,还是景观面积都远超媒体报道的数值。关于第四实验小学,***并无证据证明世茂公司曾就此作出过宣传,且客观上有50个名额可以就读第四实验小学。3.关于装修差价,***未能提供证据予以证明,且装修的成本价与销售价是不同概念。 在审理中,双方当事人对以下事实没有异议,本院依法予以确认:2012年4月23日,双方当事人签订商品房买卖合同一份,***向世茂公司购买位于晋江商品房,房屋总价为723645元,购房款已支付完毕。诉争房屋于2015年7月15日交房。 一、确认原告***与被告泉州世茂新领域置业有限公司签订的《商品房买卖合同》附件三“备注”条款与附件六《合同补充协议》第十四条第2项条款无效; 二、驳回原告***的其他诉讼请求。 案件受理费4013元,由原告***负担3913元,由被告泉州世茂新领域置业有限公司负担100元。 如不服本判决,可在判决书送达之日起十五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对方当事人的人数提出副本,上诉于泉州市中级人民法院。 审判长洪民强 审判员吴雅莉 代理审判员蔡燕萍 二零一七年四月二十八日 书记员陈琦颖 书记员黄钟越 |
裁判日期 | 2017-04-28 |
发布日期 | 2019-12-16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