商品房预售纠纷民事判决书

发布于:2019-12-16 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司法解析
相关企业 泉州世茂新领域置业有限公司
福建联合中和工程造价咨询有限公司泉州分公司
类型 民事判决书
案号 -
案由 商品房预售纠纷
法院 晋江市人民法院
裁判结果

福建省晋江市人民法院

民事判决书

(2016)闽0582民初5046号

原告:***,男,****年*月**日出生,汉族,住***。

原告:***,女,****年**月**日出生,汉族,住***。

共同委托诉讼代理人:王乐,北京市国乐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告:泉州世茂新领域置业有限公司,住***。

法定代表人:汤沸,该公司总经理。

委托诉讼代理人:郭传挺、张佳威,福建天衡联合(泉州)律师事务所律师。

原告***、***与被告泉州世茂新领域置业有限公司(下简称世茂公司)商品房预售合同纠纷一案,本院立案后,依法适用普通程序,公开开庭进行了审理。原告及其委托代理人王乐,被告的委托诉讼代理人郭传挺、张佳威到庭参加诉讼。本案现已审理终结。

***、***向本院提出诉讼请求:1.确认世茂公司提供的《商品房买卖合同》附件六第5条1、2、5、6、7项,第6条,第8条,第9条、第10条第4项,第14条第1、2项,第16条第7、8项无效;确认附件三“备注”内容无效;2.世茂公司按所售房屋总价百分之十即81436.2元赔偿贬值损失;3.世茂公司退还房屋装修差价79247元;4.世茂公司支付逾期交房违约金62543元;5.世茂公司赔偿未按设计规划设置车位损失33963元;6.世茂公司赔偿不按签约图纸施工,私自更改设计方案损失11321元;7.世茂公司重新布设符合国家标准的室内供电线路。事实和理由:2012年11月18日,其与世茂公司签订《商品房买卖合同》一份,约定其购买位于晋江商品房一套,建筑面积共113.21平方米,单价为7193.38元/㎡,总价814362元,房屋交付日期为2014年6月30日前。《商品房买卖合同》附件三及附件六均是世茂公司单方制作提供、重复使用的的条款,属于格式条款,诉争条款违背公平原则,免除世茂公司责任,加重***、***责任,排除***、***主要权利,应认定为无效条款。世茂公司未能如期交付符合主合同第8条约定交付条件的房屋,应承担支付逾期交房违约金的义务。逾期交房违约金按总房款0.02%/日计算,计自2014年7月1日起至2015年7月20日止。***、***购买房屋出于有千亩晋阳湖、风情公园、可就近入学第四实验小学,世茂公司的宣传和讲解及样板房、沙盘等的认识,但所在楼盘并无上述环境,且房屋装饰装修与样板房、沙盘等严重不符,并且建筑密度、容积率、绿化率均发生改变,世茂公司答应建高速公路隔音墙但未实际行动,上述情况造成居住的舒适度降低,世茂公司应赔偿***、***总房价百分之十的贬值损失。世茂公司开发手续不全,擅自修改规划设计,改变入户门朝向、飘窗及花池,应按房屋面积100元/㎡予以赔偿。停车位经实地勘验数量并不达到批准数量,造成生活不便和损失,应按300元/㎡予以赔偿。世茂公司修改规定图纸,完全达不到1500元/㎡精装修标准,仅为800元/㎡,应按700/㎡退还***、***装修差价。户内配电电线截面积缩水超过一半,存在火灾安全隐患。

世茂公司辩称:1.***、***主张涉诉《商品房买卖合同》附件三备注内容、附件六合同补充协议相关条款无效的理由不能成立。诉争条款不属于格式条款。即使涉诉条款构成格式条款,世茂公司已采取合理方式履行了提示及说明义务,相关条款也不存在减轻世茂公司责任、加重***、***责任、排除***、***主要权利,不具备依法应当认定无效的情形。2.世茂公司已按照补充协议约定的时间通知***、***交接房屋,***、***未按时办理交房,违约责任不在世茂公司。3.***、***主张世茂公司存在“擅自修改规划设计”的主张与客观事实不符。4.关于房屋贬损问题,世茂公司按规划要求建设,不存在改变小区环境的问题。竣工验收备案证明中容积率、建筑密度、停车泊位、绿地比例的数值与规划批准一样。世茂公司在项目周边确实建有公园,该公园无论投资数额,还是景观面积都远超媒体报道的数值。关于第四实验小学,***、***并无证据证明世茂公司曾就此作出过宣传,且客观上有50个名额可以就读第四实验小学。5.关于装修差价,***、***未能提供证据证明装修标准,且主张交付时的装修标准系***、***主观臆断。6.关于诉争商品房电线不符合国家标准系***、***单方臆断。

在审理中,双方当事人对以下事实没有异议,本院依法予以确认:1.2012年9月13日,双方当事人签订《商品房买卖合同》一份,约定***、***向世茂公司购买晋江商品房一套,房屋总价为814362元;2.购房款已付清;3.***、***收到世茂公司于2014年12月12日的交房通知,诉争房屋于2015年11月9日交房;4.双方确认装修标准为1500元/㎡。

一、确认原告***、***与被告泉州世茂新领域置业有限公司签订的《商品房买卖合同》附件三“备注”条款与附件六《合同补充协议》第六条第5款、第九条第3、4款、第十四条第1、2款、第十六条第7、8款条款无效;

二、被告泉州世茂新领域置业有限公司应于本判决生效之日起十日内赔偿原告***、***3000元;

三、驳回原告***、***的其他诉讼请求。

如果未按本判决指定的期间履行给付金钱义务,应当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三条之规定,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

案件受理费5328元,由原告***、***负担5178元,由被告泉州世茂新领域置业有限公司负担150元。

如不服本判决,可在判决书送达之日起十五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对方当事人的人数提出副本,上诉于泉州市中级人民法院。

审判长洪民强

审判员吴雅莉

代理审判员蔡燕萍

二零一七年四月二十八日

书记员陈琦颖

书记员黄钟越

裁判日期 2017-04-28
发布日期 2019-12-16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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