商品房预售纠纷民事判决书
司法解析 |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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泉州泉商置业有限公司 中国工商银行股份有限公司泉州新门街支行 |
类型 | 民事判决书 |
案号 | - |
案由 | 商品房预售纠纷 |
法院 | 晋江市人民法院 |
裁判结果 | 一、解除原告泉州泉商置业有限公司与被告***签订的合同编号为YS00010912的《商品房买卖合同》及附件、补充协议; 二、被告***应于本判决生效之日起十五日内支付给原告泉州泉商置业有限公司违约金40058.4元; 三、被告***应于本判决生效之日起十五日内协助原告泉州泉商置业有限公司办理合同备案撤销及预告登记撤销手续,并腾空址于晋江市房产; 四、驳回原告泉州泉商置业有限公司的其他诉讼请求。 如果未按本判决指定的期间履行给付金钱义务,应当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三条之规定,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 案件受理费7309元,由原告泉州泉商置业有限公司负担309元,被告***负担7000元。 如不服本判决,可在判决书送达之日起十五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对方当事人的人数提出副本,上诉于福建省泉州市中级人民法院。 |
裁判日期 | 2018-07-31 |
发布日期 | 2019-12-16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