其它类型纠纷民事裁定书

发布于:2020-07-24 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司法解析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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类型 民事裁定书
案号 -
案由 其它类型纠纷
法院 湖南省长沙县人民法院
裁判结果

一、冻结被申请人鲍海波名下银行存款45000元,或查封、扣押其同等价值的有关财产。

二、冻结担保人禹懿名下位于岳麓区园勃朗特区3栋105.-105.205.305房屋(长房权证岳麓字第××号)权属。

本裁定书送达后立即执行。

如不服本裁定,可自收到裁定书之日起五日内向本院申请复议一次,复议期间不停止裁定的执行。

申请人在人民法院采取保全措施后三十日内不依法提起诉讼或者申请仲裁的,本院将依法解除保全。

裁判日期 2020-7-15
发布日期 2020-07-24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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