买卖合同纠纷一审民事判决书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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山东奥博菌业有限公司 东平县窦府蔬菜种植专业合作社 |
类型 | 民事判决书 |
案号 | - |
案由 | 买卖合同纠纷 |
法院 | 山东省东平县人民法院 |
裁判结果 | 一、被告***于本判决生效之日起十日内向原告山东奥博菌业有限公司支付菌棒款57190元及逾期利息(以57190元为基数,自2017年7月25日起按中国人民银行同期同类人民币贷款利率计算至付清之日止)、鉴定差旅费1000元; 二、驳回原告山东奥博菌业有限公司对被告***的其他诉讼请求。 如未按本判决指定的期间履行给付金钱义务,应当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三条之规定,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 案件受理费690元,由被告***负担。 如不服本判决,可在判决书送达之日起十五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对方当事人的人数提出副本,上诉于山东省泰安市中级人民法院。 |
裁判日期 | 2019-11-15 |
发布日期 | 2019-12-24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