买卖合同纠纷一审民事判决书

发布于:2019-12-24 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司法解析
相关企业 山东亚明照明科技有限公司
丹阳市鹏辉照明器材有限公司
类型 民事判决书
案号 -
案由 买卖合同纠纷
法院 江苏省丹阳市人民法院
裁判结果

被告山东亚明照明科技有限公司于本判决生效后十日内给付原告丹阳市鹏辉照明器材有限公司价款23793元。

如果未按本判决指定的期间履行给付金钱义务,应当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三条之规定,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

案件受理费减半收取197元,财产保全费250元,合计447元,由被告负担(此款原告已垫付,本院不再退还,原告承诺同意由被告直接支付或申请法院执行后再支付给原告)。

如不服本判决,可在判决书送达之日起十五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对方当事人的人数提出副本,上诉于江苏省镇江市中级人民法院。

裁判日期 2019-03-26
发布日期 2019-12-24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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