财产保险合同纠纷民事判决书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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阳光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福州中心支公司 阳光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 中国光大银行股份有限公司福州分行 |
类型 | 民事判决书 |
案号 | - |
案由 | 财产保险合同纠纷 |
法院 | 福州市台江区人民法院 |
裁判结果 | 一、被告***应于本判决生效之日起十日内,向原告阳光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福州中心支公司归还保险理赔款101321.60元; 二、被告***应于本判决生效之日起十日内,向原告阳光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福州中心支公司支付保险费5473.79元; 三、被告***应于本判决生效之日起十日内,向原告阳光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福州中心支公司支付违约金(该违约金以上述保险理赔款及保险费总额106795.39元为计算基数,按照月2%标准,自2019年3月12日起计算至被告付清上述保险理赔款及保险费之日止)。 如果未按本判决指定的期间履行给付金钱义务,应当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三条规定,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 案件受理费2694元,由被告***负担。 如不服本判决,可在判决书送达之日起十五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对方当事人的人数提出副本,上诉于福建省福州市中级人民法院。 |
裁判日期 | 2019-12-20 |
发布日期 | 2020-07-27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