其它类型纠纷民事裁定书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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类型 | 民事裁定书 |
案号 | - |
案由 | 其它类型纠纷 |
法院 | 平凉市中级人民法院 |
裁判结果 | 冻结被申请人甘肃金沃森生物科技有限公司在甘肃灵台农村商业商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西城支行的银行账户(账号:×××); 冻结被申请人甘肃金沃森生物科技有限公司在甘肃灵台农村商业商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的银行账户(账号:×××); 冻结被申请人甘肃金沃森生物科技有限公司在平凉农村商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营业部的银行账户(账号:×××); 冻结被申请人甘肃金沃森生物科技有限公司在中国工商银行股份有限公司灵台支行的银行账户(账号:×××); 冻结被申请人甘肃金沃森生物科技有限公司在甘肃银行股份有限公司平凉灵台支行的银行账户(账号:×××); 冻结被申请人甘肃金沃森生物科技有限公司在中国农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灵台县支行的银行账户(账号:×××); 查封被申请人甘肃金沃森生物科技有限公司位于××县的土地使用权[土地证编号:甘让L灵国用(2013)第J206号、甘让L灵国用(2013)第J207号]; 查封被申请人张某位于兰州市××区无号第1、2层005室的房产[房屋建筑面积:269.55平方米,房产证号:房权证兰房(经私)产字第XXXX号]; 查封被申请人王某位于甘肃省平凉市××庄寺坪塬的房产(房屋建筑面积:4986平方米;房产证号:庄房权证私字第XXXX号); 查封被申请人甘肃金沃森生物科技有限公司位于甘肃省××县的机器设备(动产抵押登记编号:62082019000765); 查封被申请人徐某实际所有的坐落于甘肃省××庄安置楼项目在建工程[项目委托人:庄浪县房地产综合开发公司,建设用地规划许可证号:庄规地字第622726201600003号,建设工程规划许可证号:庄规建字第622726201600002号,建筑工程施工许可证:***,预售许可证号:庄房商预字(2019)第008号]; 冻结被申请人李某2持有灵台金沃森生态产业发展有限公司65.10%的股权; 冻结被申请人李某2持有甘肃睿骏生物农业技术咨询中心93.10%的股权; 冻结被申请人兰某持有甘肃海博商贸有限公司100%的股权; 冻结被申请人兰某持有甘肃群升北亦门业有限公司80%的股权; 冻结被申请人兰某持有甘肃港联一号餐饮有限公司25%的股权; 冻结被申请人徐某持有甘肃省××庄海盛房地产开发有限责任公司60%股权; 冻结被申请人徐某持有兰州新区富强商贸有限公司90%股权; 冻结被申请人徐某持有甘肃省××庄富强工贸有限责任公司80%股权; 冻结被申请人徐某持有甘肃省××庄隆盛典当有限公司29.2%的股权; 冻结被申请人徐某持有甘肃省××庄富强鸿升物业服务有限责任公司100%股权。 查封冻结期间,被申请人对以上财产保管并可继续使用,但不得有转让、变卖、赠与、抵押、质押、抵顶其他债务、毁损等处分行为。期限为自本裁定开始执行之日起一年。 案件申请费5000元,由交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平凉分行负担。 本裁定立即开始执行。 如不服本裁定,可以自收到裁定书之日起五日内向本院申请复议一次。复议期间不停止裁定的执行。 申请人在人民法院采取保全措施后三十日内不依法提起诉讼或者申请仲裁的,本院将依法解除财产保全。 |
裁判日期 | 2020-4-27 |
发布日期 | 2020-07-28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