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纠纷一审民事判决书

发布于:2020-07-28 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司法解析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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类型 民事判决书
案号 -
案由 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纠纷
法院 正定县人民法院
裁判结果

1、被告中国人寿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张掖市中心支公司赔偿原告***各项损失计79630.29元,于本判决生效后十日内给付;

2、驳回原告***其他诉讼请求;

如果未按本判决指定的期间履行金钱给付义务,应当按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三条的规定,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

案件受理费2184元,减半收取计1092元,由原告***负担180元,被告***负担912元(本案受理费原告已缴纳,被告在判决书生效后按确定的数额向原告支付)。

如不服本判决,可以在判决书送达之日起十五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对方当事人或者代表人的人数提出副本,上诉于河北省石家庄市中级人民法院。(上诉费账户名称:河北省石家庄市中级人民法院,开户行:河北银行华兴支行;账号:62×××47)。逾期缴纳且在期限内不提出减、免、缓缴诉讼费申请的,按撤回上诉处理。

裁判日期 2020-3-18
发布日期 2020-07-28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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