借款合同纠纷民事判决书
| 司法解析 |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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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相关企业 |
贵州省冶金建设公司 贵州瑞安置业有限责任公司 遵义瑞安企业(集团)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金沙分公司 |
| 类型 | 民事判决书 |
| 案号 | - |
| 案由 | 借款合同纠纷 |
| 法院 | 贵州省金沙县人民法院 |
| 裁判结果 | 一、被告贵州瑞安置业有限责任公司、遵义瑞安企业(集团)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金沙分公司、***于本判决生效之日起十日内共同偿还原告***借款5393825元,并从2015年4月12日起按月利率2%计算利息至借款本金还清之日止。 二、驳回原告***其他诉讼请求。 如果未按本判决指定的期间履行给付金钱义务,应当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三条之规定,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 案件受理费76020元,减半收取计38010元,由被告贵州瑞安置业有限责任公司、遵义瑞安企业(集团)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金沙分公司、***共同承担。 如不服本判决,可在判决书送达之日起十五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对方当事人的人数或者代表人的人数提出副本,上诉于贵州省毕节市中级人民法院。 |
| 裁判日期 | 2017-10-22 |
| 发布日期 | 2020-07-28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