买卖合同纠纷一审民事判决书
| 司法解析 | |
|---|---|
| 相关企业 |
桂林鸿程矿山设备制造有限责任公司 桂林阳朔县宏飞矿粉厂 |
| 类型 | 民事判决书 |
| 案号 | - |
| 案由 | 买卖合同纠纷 |
| 法院 | 阳朔县人民法院 |
| 裁判结果 | 一、被告桂林阳朔县宏飞矿粉厂在十五日内支付原告桂林鸿程矿山设备制造有限责任公司货款490000元及利息(利息自2018年10月1日起按照全国银行间同业拆借中心公布的贷款市场报价利率标准计收至还清之日止); 二、驳回原告桂林鸿程矿山设备制造有限责任公司的其他诉讼请求。 上述债务,义务人应于本判决确定的日期内履行完毕,逾期则应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三条的规定,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权利人可在本判决规定的履行期限的最后一日起二年内,向本院申请执行。 本案受理费8650元,适用简易程序减半收取即4325元,由被告桂林阳朔县宏飞矿粉厂负担。 如不服本判决,可在判决书送达之日起十五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对方当事人的人数提出副本,同时预交上诉案件受理费8650元[户名:桂林市中级人民法院,账号:20×××16,开户行:农行桂林高新支行],上诉于桂林市中级人民法院。递交上诉状后七天内未预交上诉费的,按自动撤回上诉处理,本判决即发生法律效力。 |
| 裁判日期 | 2020-5-7 |
| 发布日期 | 2020-07-28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