建筑设备纠纷民事判决书

发布于:2019-12-26 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司法解析
相关企业 浙江万达建设集团有限公司
浙江万达建设集团有限公司宁夏分公司
类型 民事判决书
案号 -
案由 建筑设备纠纷
法院 银川市金凤区人民法院
裁判结果

一、解除原告***与被告浙江万达建设集团有限公司于2009年3月8日签订的《租赁合同》;

二、被告浙江万达建设集团有限公司于本判决生效后十日内向原告***支付租赁费2128735.54元、违约金425747.11元;

三、被告浙江万达建设集团有限公司于本判决生效后二十日内向原告***退还钢管96066.5米(壁厚2.75mm)、扣件405775个、顶丝12012个、顶托6968个,如不能退还应向原告赔偿损失3797706元;

四、驳回原告***的其他诉讼请求。

如果未按本判决指定的期间履行给付金钱义务,应当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三条之规定,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

案件受理费61582元,财产保全费5000元,合计66582元,由原告***负担7324元,被告浙江万达建设集团有限公司负担59258元。

如不服本判决,可以在本判决书送达之日起十五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对方当事人的人数或者代表人的人数提出副本,上诉于宁夏回族自治区银川市中级人民法院。

裁判日期 2019-05-28
发布日期 2019-12-26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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