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纠纷一审民事判决书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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中国太平洋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吴江中心支公司 中国太平洋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 紫金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 苏州驰风纺织品有限公司 |
类型 | 民事判决书 |
案号 | - |
案由 | 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纠纷 |
法院 | 苏州市吴江区人民法院 |
裁判结果 | 一、被告中国太平洋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吴江中心支公司应在商业三者险限额内赔偿原告***医疗费损失合计82925.44元,于本判决发生法律效力之日起十日内履行完毕(如采用转账方式支付,请汇入原告指定账号或汇入苏州市吴江区人民法院,开户行:中国农业银行吴江分行营业部,账号:62×××62); 二、被告***于本判决发生法律效力之日起十日内赔偿原告***医疗费损失9213.94元(如采用转账方式支付,请汇入原告指定账号或汇入苏州市吴江区人民法院,开户行:中国农业银行吴江分行营业部,账号:62×××61); 三、被告苏州驰风纺织品有限公司、***对被告***的上述赔偿义务承担连带清偿责任; 四、驳回原告***的其他诉讼请求。 赔偿义务人如果未按本判决指定的期间履行给付金钱义务,应当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三条之规定,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 案件受理费减半收取584元,由原告***承担234元,由被告***、苏州驰风纺织品有限公司、***共同负担350元并于本判决生效之日起十五日内交至本院(户名:苏州市吴江区人民法院诉讼费专户,开户行:中国农业银行苏州吴江支行营业部,账号:62×××61)。原告***已预交的诉讼费用本院于本判决生效之日起十五日内退还原告***350元。 如不服本判决,可在判决书送达之日起十五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对方当事人的人数提出副本,上诉于江苏省苏州市中级人民法院。同时按照国务院《诉讼费用交纳办法》向江苏省苏州市中级人民法院预交上诉案件受理费(苏州市中级人民法院开户行:中国农业银行苏州苏福路支行;户名:江苏省苏州市中级人民法院;账号:10×××76),并将已交上诉费的凭证提交本院。逾期提交,视为自动撤回上诉。 |
裁判日期 | 2020-6-15 |
发布日期 | 2020-07-28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