买卖合同纠纷一审民事判决书

发布于:2019-12-26 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司法解析
相关企业 宁夏庚汇新材料有限公司
浙江中超建设集团有限公司
类型 民事判决书
案号 -
案由 买卖合同纠纷
法院 永宁县人民法院
裁判结果

一、被告浙江中超建设集团有限公司向原告宁夏庚汇新材料有限公司支付钢材款450478.81元及利息333354.32元(利息自2015年7月10日起按年利率24%算至2018年8月9日);

二、被告浙江中超建设集团有限公司向原告宁夏庚汇新材料有限公司支付钢材款利息(加价款)304393.90元及该款占用期间利息56312.87元(占用期间利息自2015年7月10日起按年利率6%算至2018年8月9日)。

以上两项费用共计1144495.90元,被告浙江中超建设集团有限公司于本判决生效后二十日内支付。

如果未按本判决指定的期间履行给付金钱义务,应当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三条之规定,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

案件受理费15806.00元,由被告浙江中超建设集团有限公司负担14793.00元,原告宁夏庚汇新材料有限公司负担1013.00元。财产保全申请费5000.00元,由被告浙江中超建设集团有限公司负担。

如不服本判决,可在判决书送达之日起十五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对方当事人的人数提出副本,上诉于宁夏回族自治区银川市中级人民法院。

裁判日期 2018-09-18
发布日期 2019-12-26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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