借款合同纠纷一审民事判决书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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贵州省松桃华燃天然气有限公司 广西国立燃气投资有限公司 泸县华燃天然气有限责任公司 红河县华燃天然气有限公司 广西国立燃气股份有限公司 上海浦东发展银行股份有限公司成都分行 隆昌华燃天然气有限责任公司 岳池县华盛燃气有限公司 浏阳三合天然气有限公司 四川平扬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 |
类型 | 民事判决书 |
案号 | - |
案由 | 借款合同纠纷 |
法院 | 成都市成华区人民法院 |
裁判结果 | 一、被告岳池华盛燃气有限公司于本判决生效之日起十日内偿还原告上海浦东发展银行股份有限公司成都分行借款本金1000万元并支付利息、罚息及复利。其中,截至2018年7月22日的利息、罚息及复利为492621.47元;自2018年7月23日起的利息(利率5.45%)、罚息(利率2.725%)合并按年利率8.175%计算,复利以未付利息、罚息为基数按年利率8.175%计算至付清借款本金和利息及罚息为止; 二、被告隆昌华燃天然气有限责任公司、泸县华燃天然气有限责任公司、自贡市华燃天然气有限责任公司、泸州市纳溪区华燃天然气有限责任公司、岳池县华盛天然气有限公司、威远县界牌燃气有限公司以其所有的天然气安装工程(即天然气管道工程及附属设施设备)就被告岳池华盛燃气有限公司的上述第一项债务承担抵押担保责任,原告有权就上述抵押物折价或拍卖、变卖所得价款优先受偿;具体担保金额及担保财产如下: 1、隆昌华燃天然气有限责任公司以最高不超过7600万元为限,以其所有的2722千米的天然气管网管道工程及附属设备设施承担担保责任; 2、泸县华燃天然气有限责任公司以最高不超过6200万元为限,以其所有的2286千米的天然气管网管道工程及附属设备设施承担担保责任; 3、自贡市华燃天然气有限责任公司以最高不超过6100万元为限,以其所有的2304千米的天然气管网管道工程及附属设备设施承担担保责任; 4、泸州市纳溪区华燃天然气有限责任公司以最高不超过5300万元为限,以其所有的220千米的天然气管网管道工程及附属设备设施承担担保责任; 5、岳池县华盛天然气有限公司以最高不超过3531万元为限,以其所有的143千米的天然气管网管道工程及附属设备设施承担担保责任; 6、威远县界牌燃气有限公司以最高不超过4085元为限,以其所有的103千米的天然气管网管道工程及附属设备设施承担担保责任; 三、被告资中聚银天然气有限责任公司以最高不超过400万元为限,以其所有的位于资中县的成套住宅(建筑面积296.86平方米)和2层的商业房屋(建筑面积150.04平方米)(建筑面积共计446.9平方米,房产证号资中县房权证城镇字第××号);以及位于资中县的商业房产(建筑面积246.13平方米,房产证号:资中县房权证城镇字第××号)作为抵押财产,就被告岳池华盛燃气有限公司的上述第一项债务承担抵押担保责任,原告有权就上述房产折价或拍卖、变卖所得价款优先受偿; 四、被告自贡瑞通天下资产管理有限公司以最高不超过10340万为限,以其所有的位于自贡市沿滩区的整栋综合楼(建筑面积36951.23平方米,权证号川(2016)自贡市不动产权第xx号)作为抵押财产,就被告岳池华盛燃气有限公司的上述第一项债务承担抵押担保责任,原告有权就上述房产折价或拍卖、变卖所得价款优先受偿; 五、被告自贡市华燃天然气有限责任公司、***、***、***、***、***、***、***以其持有的股权为被告岳池华盛燃气有限公司的上述第一项债务在最高不超过28800万元限额内承担质押担保责任,原告有权就上述股权折价或拍卖、变卖所得价款优先受偿。被告***在与***夫妻共同财产范围内承担与***相同的质押担保责任、***在与***夫妻共同财产范围内承担与***相同的质押担保责任、***在与***夫妻共同财产范围内承担与***相同的质押担保责任、***在与***共同财产范围内承担与胡西蓉相同的质押担保责任、***与***在夫妻共同财产范围内承担相同的质押担保责任。具体质押财产如下: 1、被告自贡市华燃天然气有限责任公司持有的四川平扬公司50%的股权、泸州市纳溪区华燃天然气有限责任公司51%的股权、岳池县华盛天然气有限公司90%的股权; 2、***持有的达州市全源天然气有限公司51%的股权和自贡市华燃天然气有限责任公司84%的股权; 3、***持有的自贡市华燃天然气有限责任公司16%的股权; 4、***持有的达州市全源天然气有限公司49%的股权、泸州市纳溪区华燃天然气有限责任公司4%的股权; 5、***持有的泸州市纳溪区华燃天然气有限责任公司23%的股权; 6、***持有的泸州市纳溪区华燃天然气有限责任公司6%的股权; 7、***持有的泸州市纳溪区华燃天然气有限责任公司8%的股权; 8、***持有的泸州市纳溪区华燃天然气有限责任公司8%的股权; 六、被告自贡市华燃天然气有限责任公司、红河县华燃天然气有限公司、元谋华燃天然气有限公司、广西国立燃气投资有限公司、广西巴马国立燃气有限公司、东兰县国立燃气有限公司、浏阳三合天然气有限公司、洪江市中昱天然气有限公司、广西国立燃气股份有限公司、贵州省松桃华燃天然气有限公司、***、***、***就被告岳池华盛燃气有限公司的上述第一项债务以不超过28800万元为限,在保证担保限额内承担连带清偿责任;被告***与***在夫妻共同财产范围内为被告岳池华盛燃气有限公司的上述债务承担连带清偿责任; 七、以上第二项至第六项判决,担保人在承担担保责任后,可以向被告岳池华盛燃气有限公司追偿; 八、驳回原告上海浦东发展银行股份有限公司成都分行的其他诉讼请求。 如果未按本判决指定的期间履行给付金钱义务,应当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三条之规定,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 案件受理费84756元,保全费5000元,由被告岳池县华盛天然气有限公司、隆昌华燃天然气有限责任公司、泸县华燃天然气有限责任公司、自贡市华燃天然气有限责任公司、泸州市纳溪区华燃天然气有限责任公司、威远县界牌燃气有限公司、资中聚银天然气有限责任公司、红河县华燃天然气有限公司、元谋华燃天然气有限公司、广西国立燃气投资有限公司、广西巴马国立燃气有限公司、东兰县国立燃气有限公司、浏阳三合天然气有限公司、洪江市中昱天然气有限公司、广西国立燃气股份有限公司、贵州省松桃华燃天然气有限公司、自贡瑞通天下资产管理有限公司、***、***、***、***、***、***、***、***、***、赵淑荣、***、***负担。 如不服本判决,可在判决书送达之日起十五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对方当事人的人数提出副本,上诉于四川省成都市中级人民法院。 |
裁判日期 | 2020-5-25 |
发布日期 | 2020-07-28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