侵害商标专用权纠纷民事判决书
司法解析 |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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相关企业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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类型 | 民事判决书 |
案号 | - |
案由 | 侵害商标专用权纠纷 |
法院 | 贵州省遵义市中级人民法院 |
裁判结果 | 一、被告***立即停止销售侵犯原告浙江正点实业有限公司“正点”及图注册商标专用权的商品; 二、被告***于本判决生效后十日内赔偿原告浙江正点实业有限公司经济损失10000元(含合理开支); 三、驳回原告浙江正点实业有限公司的其他诉讼请求。 如果未按本判决指定的期间履行给付金钱义务,应当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三条的规定,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 案件受理费300元,由原告浙江正点实业有限公司负担100元,由被告***负担200元。 如不服本判决,可在收到本判决书之次日起十五日内向本院或者直接向贵州省高级人民法院递交上诉状,同时,在上诉期限届满后七日内向贵州省高级人民法院预交二审案件受理费,上诉于贵州省高级人民法院。逾期,本判决则发生法律效力。 本判决生效后,权利人可以在判决书确定的履行期限届满之日起二年内向本院申请强制执行。 |
裁判日期 | 2019-08-16 |
发布日期 | 2019-12-26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