借款合同纠纷一审民事判决书
| 司法解析 | |
|---|---|
| 相关企业 |
广西金融投资集团有限公司 贵港市金港小额贷款有限公司 |
| 类型 | 民事判决书 |
| 案号 | - |
| 案由 | 借款合同纠纷 |
| 法院 | 桂平市人民法院 |
| 裁判结果 | 一、被告***应当归还借款本金人民币200万元给原告贵港市金港小额贷款有限公司; 二、被告***应当归还借款本金人民币200万元的利息给原告贵港市金港小额贷款有限公司,计息方法自2020年1月21日起至本生效判决确定的履行日期届满之日止,以本金人民币200万元为基数,按月利率1.8%计算; 三、原告贵港市金港小额贷款有限公司对设定抵押属被告***的位于桂平市的房屋【国有土地使用证证号:浔国用(2010)第1946号、房屋所有权证证号:浔房权证桂平西山字第××号】,在拍卖、变卖该房屋所得价款享有优先受偿权; 四、被告***、***、***对被告***应履行的上述第一项、第二项判决之义务承担连带的清偿责任。 本案受理费11764元(立案时按简易程序已减半收取,原告已预交),由被告***、***、***、***负担。 上述义务,义务人应于本案判决生效之日起十日内履行完毕(款项汇至户名:桂平市人民法院,账号:80×××66,开户行:广西北部湾银行桂平支行),如果未按本判决指定的期间履行给付金钱义务,应当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三条规定,加倍支付延迟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 如不服本判决,可在判决书送达之日起十五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对方当事人的人数加五提出副本,上诉于贵港市中级人民法院。同时应在上诉期届满后七日内预交上诉案件受理费23528元,款汇至户名为:广西壮族自治区贵港市中级人民法院非税收入财政汇缴专户;开户行:农行贵港市分行,账号:20×××16。逾期不交也未提出司法救助申请的,则按自动撤回上诉处理。 |
| 裁判日期 | 2020-6-8 |
| 发布日期 | 2020-07-28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