借款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发布于:2020-07-28 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司法解析
相关企业 中国工商银行股份有限公司四平中央东路支行
类型 民事裁定书
案号 -
案由 借款合同纠纷
法院 四平市铁东区人民法院
裁判结果

四平市铁东区人民法院

民事裁定书

(2020)吉0303民初1207号

原告:中国工商银行股份有限公司四平中央东路支行。住所:四平市铁东区南一马路2号。

法定代表人:张继伟,行长。

委托代理人:于永游、王永,该公司员工。

??被告:***,男,汉族,****年**月*日生,住***。

被告:***,女,汉族,****年**月**日生,住***。

本院在审理原告中国工商银行股份有限公司四平中央东路支行诉被告***、***金融借款合同纠纷一案中,本院已通知原告中国工商银行股份有限公司四平中央东路支行缴纳诉讼费,但中国工商银行股份有限公司四平中央东路支行逾期未能缴纳诉讼费。

本案按撤诉处理。

裁判日期 2020-7-27
发布日期 2020-07-28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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