建设工程合同纠纷民事判决书

发布于:2020-07-28 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司法解析
相关企业 湖南松雅建设工程有限公司
江西岳顶建设工程有限公司
云南省烟草公司楚雄州公司武定县分公司
云南省烟草公司楚雄州公司
类型 民事判决书
案号 -
案由 建设工程合同纠纷
法院 云南省武定县人民法院
裁判结果

一、由被告江西岳顶建设建设有限公司于本判决生效后十日内给付原告***交纳的履约保证金和安全保证金277000元;

二、被告***、第三人云南省烟草公司楚雄州公司武定县分公司在本案中不承担责任;

如果未按本判决指定的期间履行给付金钱义务,应当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三条规定,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

本案案件受理费2728元,由被告江西岳顶建设工程有限公司负担。

如不服本判决,可在接到判决书之日起十五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对方当事人的人数提出副本,上诉于云南省楚雄彝族自治州中级人民法院。

裁判日期 2020-6-20
发布日期 2020-07-28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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