触电人身损害责任纠纷一审民事判决书
司法解析 |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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中国铁塔股份有限公司 广东海格怡创科技有限公司 广西电网有限责任公司河池东兰供电局 中国铁塔股份有限公司河池市分公司 |
类型 | 民事判决书 |
案号 | - |
案由 | 触电人身损害责任纠纷 |
法院 | 东兰县人民法院 |
裁判结果 | 一、被告广西电网有限责任公司河池东兰供电局于本判决生效之日起十日内赔偿原告***286672.66元; 二、被告中国铁塔股份有限公司河池市分公司、广东海格怡创科技有限公司于本判决生效之日起十日内共同赔偿原告***215004.5元; 三、驳回原告***的其他诉讼请求。 如果未按本判决指定的期间履行给付金钱义务,应当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三条规定,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 案件受理费11400元,减半收取计5700元,由原告***负担1710元,被告广西电网有限责任公司河池东兰供电局负担2280元,被告中国铁塔股份有限公司河池市分公司、广东海格怡创科技有限公司共同负担1710元。 如不服本判决,可在判决书送达之日起十五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对方当事人的人数提出副本,上诉于广西壮族自治区河池市中级人民法院。 |
裁判日期 | 2020-5-15 |
发布日期 | 2020-07-28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