租赁合同纠纷一审民事判决书
| 司法解析 | |
|---|---|
| 相关企业 |
延吉海外归国者创业协会 延边恒达实业集团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 延边恒润发展热力有限公司 |
| 类型 | 民事判决书 |
| 案号 | - |
| 案由 | 租赁合同纠纷 |
| 法院 | 延吉市人民法院 |
| 裁判结果 | 被告延吉海外归国者创业协会于本判决生效后立即支付给原告延边恒达实业集团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垫付的供热费28300元及违约金7236.6元,案件受理费559元,共计36095.6元。 如被告延吉海外归国者创业协会未按本判决指定时间履行给付金钱义务,应当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三条、《最高人民法院关于执行程序中计算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第一条之规定,以日万分之一点七五的标准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 案件受理费702元(原告已预交),减半收取351元,由被告延吉海外归国者创业协会负担。 如不服本判决,可以在判决书送达之日起十五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对方当事人或者代表人的人数提出副本,上诉于吉林省延边朝鲜族自治州中级人民法院。 |
| 裁判日期 | 2020-6-22 |
| 发布日期 | 2020-07-28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