建设工程合同纠纷民事判决书
| 司法解析 |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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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相关企业 |
南京扬子石油化工设计工程有限责任公司 安徽省春城建设工程有限公司 安徽省春城建设工程有限公司石嘴山分公司 宁夏长明天然气开发有限公司 |
| 类型 | 民事判决书 |
| 案号 | - |
| 案由 | 建设工程合同纠纷 |
| 法院 | 吴忠市红寺堡区人民法院 |
| 裁判结果 | 被告安徽省春城建设工程有限公司石嘴山分公司于本判决生效后十日内一次性支付原告***工程款115467元,利息25773.76元(截止2019年8月19日),自2019年8月20日起按照同期全国银行间同业拆借中心公布的贷款市场报价利率计息,被告安徽省春城建设工程有限公司对以上款项承担清偿责任。 如果未按本判决指定的期间履行给付金钱义务,应当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三条之规定,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 案件受理费3287元,减半收取计1644元,原告***负担82元,被告安徽省春城建设工程有限公司、安徽省春城建设工程有限公司石嘴山分公司负担1562元。 如不服本判决,可以在判决书送达之日起十五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照对方当事人的人数提出副本,上诉于宁夏回族自治区吴忠市中级人民法院。 |
| 裁判日期 | 2019-12-24 |
| 发布日期 | 2020-07-28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