租赁合同纠纷一审民事判决书
| 司法解析 | |
|---|---|
| 相关企业 | 鹤岗矿业集团多种经营总公司农牧公司鱼种场 |
| 类型 | 民事判决书 |
| 案号 | - |
| 案由 | 租赁合同纠纷 |
| 法院 | 黑龙江省鹤岗市东山区人民法院 |
| 裁判结果 | 一、被告***于2020年10月8日前,将双方租赁合同约定的2个鱼池内的鱼清空,将鱼池返还给原告; 二、被告***于本判决生效之日起十日内,一次性给付给原告鹤岗矿业集团多种经营总公司农牧公司鱼种场2018年、2019年两年的租赁费合计4,000.00元,2020年及以后占用期间的租赁费,按每月167.00元给付; 三、驳回原告的其他诉讼请求。 案件受理费100.00元,由被告承担。 如不服本判决,可在判决书送达之日起十五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对方当事人的人数提出副本,上诉于黑龙江省鹤岗市中级人民法院。 |
| 裁判日期 | 2020-6-22 |
| 发布日期 | 2020-07-28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