租赁合同纠纷一审民事判决书

发布于:2020-07-28 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司法解析
相关企业 鹤岗矿业集团多种经营总公司农牧公司鱼种场
类型 民事判决书
案号 -
案由 租赁合同纠纷
法院 黑龙江省鹤岗市东山区人民法院
裁判结果

一、被告***于2020年10月8日前,将双方租赁合同约定的2个鱼池内的鱼清空,将鱼池返还给原告;

二、被告***于本判决生效之日起十日内,一次性给付给原告鹤岗矿业集团多种经营总公司农牧公司鱼种场2018年、2019年两年的租赁费合计4,000.00元,2020年及以后占用期间的租赁费,按每月167.00元给付;

三、驳回原告的其他诉讼请求。

案件受理费100.00元,由被告承担。

如不服本判决,可在判决书送达之日起十五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对方当事人的人数提出副本,上诉于黑龙江省鹤岗市中级人民法院。

裁判日期 2020-6-22
发布日期 2020-07-28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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