财产保险合同纠纷二审民事判决书
司法解析 |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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相关企业 | 中国人寿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泰安市中心支公司 |
类型 | 民事判决书 |
案号 | - |
案由 | 财产保险合同纠纷 |
法院 | 山东省泰安市中级人民法院 |
裁判结果 | 撤销泰山区人民法院(2019)鲁0902民初1927号民事判决; 中国人寿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泰安市中心支公司于本判决生效七日内支付上诉人泰安市啓明商贸有限公司垫付医疗费30,000元。 一审案件受理费275元,由被告中国人寿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泰安市中心支公司负担。二审案件受理费550元,由被上诉人中国人寿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泰安市中心支公司负担。 本判决为终审判决。 |
裁判日期 | 2019-12-02 |
发布日期 | 2019-12-18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