金融借款合同纠纷一审民事判决书

发布于:2019-12-28 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司法解析
相关企业 浙江武义中银富登村镇银行有限责任公司
浙江泰基工贸有限公司
浙江泰缘工贸有限公司
浙江武义德胜塑料照明有限公司
类型 民事判决书
案号 -
案由 金融借款合同纠纷
法院 武义县人民法院
裁判结果

一、被告***于本判决生效后十日内支付原告浙江武义中银富登村镇银行有限责任公司借款利息322474.56元(复利已算至2019年11月11日,之后的复利以110400元为基数按年利率10.8%计算至实际清偿之日止);

二、被告***、浙江泰基工贸有限公司对上述借款利息承担连带清偿责任,其在承担连带清偿责任后有权向被告***追偿。

如被告未按本判决指定的期间履行给付金钱义务,应当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三条之规定,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

三、驳回原告浙江武义中银富登村镇银行有限责任公司的其他诉讼请求。

案件受理费6138元,减半收取3069元,由被告***负担,被告***、浙江泰基工贸有限公司连带支付,限本判决生效后十日内交纳。

如不服本判决,可在判决书送达之日起十五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对方当事人的人数提出副本,上诉于浙江省金华市中级人民法院。

裁判日期 2019-12-12
发布日期 2019-12-28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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