房屋租赁合同纠纷一审民事判决书

发布于:2019-12-28 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司法解析
相关企业 浙江壹舸能源有限公司
浙江华冠物流有限公司
远东电池江苏有限公司
类型 民事判决书
案号 -
案由 房屋租赁合同纠纷
法院 长兴县人民法院
裁判结果

一、被告浙江壹舸能源有限公司限于本判决生效之日起六十日内腾空位于长兴县画溪工业功能区新塘路1号的房屋,并将上述房屋及相关场地、道路等设施一并返还原告浙江华冠物流有限公司;

二、被告远东电池江苏有限公司配合被告浙江壹舸能源有限公司履行上述第一项所确定的腾退义务;

三、被告远东电池江苏有限公司、浙江壹舸能源有限公司共同支付原告浙江华冠物流有限公司逾期占有使用费653384.26元,(从2019年1月1日起暂计算至2019年7月10日,2019年7月10日之后产生的逾期占有使用费按每日3420.86元计算至实际腾退房屋之日止),限于本判决生效后十日内付清;

四、驳回原告浙江华冠物流有限公司的其他诉讼请求。

如果未按本判决指定的期间履行给付金钱义务,应当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三条之规定,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

本案案件受理费5167元(已减半),由被告远东电池江苏有限公司、浙江壹舸能源有限公司共同负担。

如不服本判决,可在判决书送达之日起十五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照对方当事人的人数提出副本,上诉于浙江省湖州市中级人民法院。

裁判日期 2019-11-19
发布日期 2019-12-28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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