买卖合同纠纷执行实施类执行通知书
司法解析 |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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相关企业 |
浙江八代雄成贸易有限公司 浙江遂昌龙珠岗航空发展有限公司 |
类型 | 结案通知书 |
案号 | - |
案由 | 买卖合同纠纷 |
法院 | 遂昌县人民法院 |
裁判结果 | 浙江省遂昌县人民法院 结案通知书 (2019)浙1123执1399号 申请执行人浙江八代雄成贸易有限公司,住***。 法定代表人江振雄。 被执行人浙江遂昌龙珠岗航空发展有限公司,住***。 法定代表人尹竹卿。 本院在执行申请执行人浙江八代雄成贸易有限公司与被执行人浙江遂昌龙珠岗航空发展有限公司买卖合同纠纷一案中,现被执行人已全部履行生效法律文书所确定的义务,本案执行完毕。 特此通知。 二〇一九年十二月二十四日 备注:《结案通知书》的依据是《最高人民法院》第十五条之规定。注意两点:1、执行完毕应制作结案通知书,并发送给双方当事人。2、双方当事人书面认可执行完毕或口头认可执行完毕并计入笔录的,无需制作结案通知书。 |
裁判日期 | |
发布日期 | 2019-12-28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