借款合同纠纷执行实施类执行通知书

发布于:2020-07-28 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司法解析
相关企业 中国银行股份有限公司郸城支行
类型 执行通知书
案号 -
案由 借款合同纠纷
法院 郸城县人民法院
裁判结果

郸城县人民法院

执 行 通 知 书

(2020)豫1625执473号

林时福:

你与于小鹏借款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作出的(2019)豫1625民初2482号民事判决书已发生法律效力。申请执行人于小鹏于二O二O年四月十日向本院申请强制执行,本院于二O二O年四月八日立案。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四十条、《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四百八十二条规定,责令你履行下列义务:

1、偿还100000元及相应利息,案件受理费1150元,执行费1150元。

开户银行:中国银行股份有限公司郸城支行

账户名称:郸城县人民法院执行案件款专用户

账号:62×××73

特此通知。

二〇二〇年四月九日

()

联系人:李志永联系电话:15703882055

裁判日期 -
发布日期 2020-07-28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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