买卖合同纠纷执行实施类执行通知书

发布于:2020-07-28 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司法解析
相关企业 中国银行股份有限公司郸城支行
涿州市兴锐商贸有限公司
江苏金鼎建设集团有限公司
类型 执行通知书
案号 -
案由 买卖合同纠纷
法院 河南省郸城县人民法院
裁判结果

河南省郸城县人民法院

执行通知书

(2020)豫1625执1152号

江苏金鼎建设集团有限公司:

你单位与涿州市兴锐商贸有限公司买卖合同纠纷一案,我院作出的(2020)豫1625民初1623号民事调解书已发生法律效力。申请执行人涿州市兴锐商贸有限公司向本院申请强制执行,本院于二O二O年七月六日立案。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四十条、《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四百八十二条规定,责令你单位收到本通知书后立即履行下列义务:

(1)、按照(2020)豫1625民初1623号民事调解书所确定的义务履行;

承担本案的执行费。

(2)、逾期不履行义务,你将承担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或支付迟延履行金。

开户银行:中国银行股份有限公司郸城支行

账户名称:郸城县人民法院执行案件款专用户

账号:62×××80

特此通知。

裁判日期 -
发布日期 2020-07-28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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