追偿权纠纷一审民事判决书

发布于:2019-12-28 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司法解析
相关企业 浙江亚杰缝纫设备有限公司
浙江京宏基实业有限公司
嵊州强生针织服装有限公司
嵊州市泰鑫小额贷款股份有限公司
类型 民事判决书
案号 -
案由 追偿权纠纷
法院 嵊州市人民法院
裁判结果

一、浙江亚杰缝纫设备有限公司、***、***于本判决发生法律效力之日起十日内归还浙江京宏基实业有限公司向嵊州市泰鑫小额贷款股份有限公司支付的代偿款1178454元,并支付该款自2017年12月4日起至付清日止按中国人民银行公布的同期同类贷款基准利率计算的利息损失。

二、嵊州强生针织服装有限公司、***、***、***、***在浙江亚杰缝纫设备有限公司、***、***对第一项确定的支付款项不能清偿范围内向浙江京宏基实业有限公司各承担六分之一的偿还责任。

如果各被告未按本判决指定的期间履行给付金钱义务,应当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三条之规定,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

三、驳回浙江京宏基实业有限公司的其余诉讼请求。

案件受理费15406元,财产保全费5000元,合计20406元,由原告浙江京宏基实业有限公司负担406元,被告浙江亚杰缝纫设备有限公司、***、***、嵊州强生针织服装有限公司、***、***、***、***负担20000元。款限于本判决书生效后七日内向本院缴纳。

如不服本判决,可在本判决书送达之日起十五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对方当事人的人数提出副本,上诉于浙江省绍兴市中级人民法院。

裁判日期 2018-08-17
发布日期 2019-12-28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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