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纠纷一审民事判决书
司法解析 |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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国任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淮安中心支公司 淮安润达物流有限公司 |
类型 | 民事判决书 |
案号 | - |
案由 | 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纠纷 |
法院 | 宁德市蕉城区人民法院 |
裁判结果 | 一、被告国任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淮安中心支公司应于本判决生效后10日内赔偿原告***因交通事故造成的经济损失199503.68元,款项直接汇入***的银行账户(账号:); 二、驳回原告***的其他诉讼请求。 如果未按本判决指定的期间履行给付金钱义务,应当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三条之规定,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 案件受理费4676元,原告***承担530元,被告国任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淮安中心支公司承担4146元(注:国任财保淮安公司应缴的案件受理费,已由原告垫付,国任财保淮安公司将该费用与赔偿款一并汇给原告即可)。 如不服本判决,可在判决书送达之日起十五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对方当事人的人数提出副本,上诉于宁德市中级人民法院(上诉案件受理费缴纳办法:到本院领取财政厅印制的人民法院诉讼费用缴费通知书,至迟在上诉期满后七日内预交到宁德市中级人民法院,逾期不交按自动撤回上诉处理)。 |
裁判日期 | 2018-10-08 |
发布日期 | 2019-12-16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