银行卡纠纷民事判决书
司法解析 |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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相关企业 | 江苏银行股份有限公司泰州分行 |
类型 | 民事判决书 |
案号 | - |
案由 | 银行卡纠纷 |
法院 | 江苏省泰州市海陵区人民法院 |
裁判结果 | 被告***、***于本判决生效后十日内偿还原告江苏银行股份有限公司泰州分行借款本金97436.36元,利息664.65元、违约金16659.23元(截止2020年5月18日)及自2020年5月19日至实际给付之日按照信用卡领用合约约定计算的利息和违约金(利息、违约金总和不得超出以欠付本金为基数按年利率24%计算的标准),并赔偿原告律师费11356.8元。 如被告未按本判决指定的期间履行金钱给付义务,应当按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三条之规定,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 本案受理费1400元(已减半收取),由两被告负担(原告已预交,被告于本判决生效后十日内迳交原告)。 如不服本判决,可在判决书送达之日起十五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对方当事人的人数提交副本,上诉于江苏省泰州市中级人民法院,同时根据《诉讼费用交纳办法》的有关规定,向该院预交上诉案件受理费2799元。 |
裁判日期 | 2020-5-29 |
发布日期 | 2020-07-28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