借款合同纠纷执行实施类执行通知书
司法解析 |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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相关企业 | 浙江金华成泰农村商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罗埠支行 |
类型 | 结案通知书 |
案号 | - |
案由 | 借款合同纠纷 |
法院 | 金华市婺城区人民法院 |
裁判结果 | 金华市婺城区人民法院 结 案 通 知 书 (2020)浙0702执恢694号 胡向平、徐海峰: 申请执行人浙江金华成泰农村合作银行罗埠支行与被执行人胡向平、徐海峰金融借款合同纠纷执行案件,(2013)金婺汤商初字第00144号民事判决书已发生法律效力,申请执行人浙江金华成泰农村合作银行罗埠支行向本院申请强制执行。本院于2020年07月21日依法立案执行。本案在执行过程中,被执行人已将所有欠款支付完毕。根据申请执行人自愿放弃其他债权的意见,本案已履行完毕。根据《最高人民法院执行案件立案、结案若干问题的意见》第15条的规定,通知如下: 本院(2020)浙0702执恢694号案件执行完毕。 二〇二〇年七月二十一日 |
裁判日期 | - |
发布日期 | 2020-07-28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