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纠纷一审民事判决书
司法解析 |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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相关企业 | 中国平安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新津支公司 |
类型 | 民事判决书 |
案号 | - |
案由 | 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纠纷 |
法院 | 营山县人民法院 |
裁判结果 | 一、被告中国平安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新津支公司在机动车交强险保险责任范围内向原告***赔偿因此次交通事故产生的各种损失费用共计82092.16元,已经赔偿35000元费用,实际再赔偿47092.16元费用; 二、被告中国平安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新津支公司在机动车商业三者险保险责任范围内向原告***赔偿因此次交通事故产生的各种损失费用共计62439.15元; 三、被告***向原告***赔偿因此次交通事故产生的各种损失费用共计8501元。 以上款项限在本判决发生法律效力后二十日内履行完毕。 被告中国平安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新津支公司的赔款109531.31元中,向原告***的银行账户中打款76917.31元,向被告***的银行账户中打款32614(垫付44500元中品迭应赔偿的8501元、应承担的诉讼费及鉴定费3385元)元。 如果未按本判决指定的期间履行给付义务,应当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三条之规定,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 本案案件受理费1385元,南充鼎正司法鉴定所鉴定费2000元,共计3385元,由被告***承担(已经抵扣)。四川惠诚精神医学司法鉴定所鉴定费3600元,由被告中国平安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新津支公司承担。 如不服本判决,可在本判决书送达之日起十五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对方当事人的人数提出副本,上诉于四川省南充市中级人民法院。 |
裁判日期 | 2020-7-6 |
发布日期 | 2020-07-28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