买卖合同纠纷一审民事判决书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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文成县奇园方五金制品有限公司 文成县红鼎五金制品有限公司 浙江中升建设有限公司 |
类型 | 民事判决书 |
案号 | - |
案由 | 买卖合同纠纷 |
法院 | 文成县人民法院 |
裁判结果 | 一、被告浙江中升建设有限公司与被告***于本判决生效之日起十日内支付原告***材料款50880元及利息(从2019年6月27日起按中国人民银行同期同档次基准贷款利率计算至款还清之日止); 二、被告***对上述债务承担连带偿还责任; 三、驳回原告***其他诉讼请求。 如果未按本判决指定的期间履行给付金钱义务,应当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三条之规定,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 案件受理费1072元,减半收取536元,由被告浙江中升建设有限公司、被告***、被告***负担,款限本判决生效之日起七日内交纳。 如不服本判决,可在判决书送达之日起十五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对方当事人的人数提出副本,上诉于浙江省温州市中级人民法院。 如果未按本判决指定期间履行义务的,将要承担被强制执行,并可能被纳入失信名单、曝光、限制高消费、罚款、拘留直到追究拒不履行裁判的刑事责任。 (此页无正文) |
裁判日期 | 2019-09-27 |
发布日期 | 2019-12-28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