买卖合同纠纷二审民事判决书

发布于:2020-07-28 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司法解析
相关企业 国网四川省电力公司广元供电公司
国网四川省电力公司
四川省地方水利电力建设公司三分公司
中国太平洋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
四川广元金鲲铝业有限责任公司
四川广元启明星铝业有限责任公司
广元中铝铝业有限公司
四川省地方水利电力建设公司郫县分公司
类型 民事判决书
案号 -
案由 买卖合同纠纷
法院 四川省广元市中级人民法院
裁判结果

一、撤销四川省广元市利州区人民法院(2019)川0802民初5622号民事判决;

二、四川广元启明星铝业有限责任公司于本判决送达后十五日内向广元中铝铝业有限公司返还预付货款2440843.08元及利息(按中国人民银行同期贷款利率计算,从2019年4月1日起至付清之日止);

三、驳回广元中铝铝业有限公司的其他诉讼请求。

如果未按本判决指定的期间履行给付金钱义务,应当按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三条之规定,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

一审案件受理费84084元,诉讼保全费5000元,共89084元,由上诉人四川广元启明星铝业有限责任公司负担21745元,被上诉人广元中铝铝业有限公司负担67339元;二审案件受理费57300元,由上诉人四川广元启明星铝业有限责任公司承担负担21517元,被上诉人广元中铝铝业有限公司负担35783元。二审案件受理费已由上诉人四川广元启明星铝业有限责任公司预交,在执行中品迭处理。

本判决为终审判决。

裁判日期 2020-7-8
发布日期 2020-07-28
提示:本版块基于公示信息提供,仅供参考。如有争议,以官方信息为准。 错误反馈

Copyright 2021 ubaike.cn闽ICP备08105781号-2闽公网安备35011102350481号声明:本网站为非官方的公示信息查询平台 联系我们:golden123win@hotmail.com