借款合同纠纷民事判决书
司法解析 |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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类型 | 民事判决书 |
案号 | - |
案由 | 借款合同纠纷 |
法院 | 福建省厦门市中级人民法院 |
裁判结果 | 一、维持福建省厦门市湖里区人民法院(2019)闽0206民初1495号民事判决第二项,即:***应于本判决生效之日起十日内支付***因本案支出的公告费300元; 二、变更福建省厦门市湖里区人民法院(2019)闽0206民初1495号民事判决第一项为:***应于本判决生效之日起十日内偿还***借款760063.78元及利息(以5万元为基数自2017年10月11日起计算,以5万元为基数自2017年3月26日起计算,以50万元为基数自2018年3月16日起计算,以160063.78元为基数自2018年4月4日起计算,均按照月利率2%的标准计算至实际还款之日); 三、驳回***原审其他诉讼请求。 如果未按本判决指定的期间履行给付金钱义务,应当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三条之规定,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 一审案件受理费13410元,由***负担12410元,***负担1000元。二审案件受理费1000元,由***负担。 本判决为终审判决。 |
裁判日期 | 2020-6-4 |
发布日期 | 2020-07-27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