金融不良债权纠纷民事判决书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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类型 | 民事判决书 |
案号 | - |
案由 | 金融不良债权纠纷 |
法院 | 瑞安市人民法院 |
裁判结果 | 一、被告浙江盛博海产贸易有限公司、瑞安市金诚实业有限公司、温州巨鹏贸易有限公司、***、***对债务人瑞安市伟宏水产冷冻有限公司尚欠原告借款本金18867075.17元、利息1410590.54元及实现债权费用5000元承担连带清偿责任(应扣除原告通过破产程序已受清偿的部分),但包括上述债务在内,被告浙江盛博海产贸易有限公司对其签订的编号为(2015)信银温瑞最保字第81108804782号《最高额保证合同》项下所有债务承担连带偿还责任的总额均以1080万元为限;被告瑞安市金诚实业有限公司对其签订的编号为(2016)信银温瑞最保字第811088054762号《最高额保证合同》项下所有债务承担连带偿还责任的总额均以1200万元为限;被告温州巨鹏贸易有限公司对其签订的编号为(2017)信银温瑞最保字第811088095265号《最高额保证合同》项下所有债务承担连带偿还责任的总额均以2268万元为限、被告***对其签订编号为(2016)信银温瑞最保字第811088054762号《最高额保证合同》项下所有债务承担连带偿还责任的总额均以2280万元为限、被告***对其签订的编号为(2016)信银温瑞最保字第811088054762-1号《最高额保证合同》项下所有债务承担连带偿还责任的总额均以2280万元为限,上述款项应在债务人瑞安市伟宏水产冷冻有限公司破产终结之日起十日内履行完毕; 二、驳回原告浙江省浙商资产管理有限公司的其他诉讼请求。 本案受理费143188元,减半收取71594元,由被告浙江盛博海产贸易有限公司、瑞安市金诚实业有限公司、温州巨鹏贸易有限公司、***、***共同负担,定于本判决生效后十日内缴纳。 如不服本判决,可在判决书送达之日起十五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对方当事人的人数提出副本,上诉于浙江省温州市中级人民法院。 |
裁判日期 | 2019-11-21 |
发布日期 | 2019-12-28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