财产损害赔偿纠纷一审民事判决书
司法解析 |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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类型 | 民事判决书 |
案号 | - |
案由 | 财产损害赔偿纠纷 |
法院 | 福建省福州市仓山区人民法院 |
裁判结果 | 一、***于本判决生效之日起十日内赔偿原告***经济损失3063.2元; 二、驳回原告***的其他诉讼请求。 如果债务人未按本判决指定的期间履行给付金钱义务,应当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三条规定,加倍支付延迟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 案件受理费50元,由原告***负担15元;被告***负担35元(被告***应负担的诉讼费用应于本判决生效之日起七日内向本院缴纳)。 如不服本判决,可在判决书送达之日起十五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对方当事人或者代表人的人数提出副本,上诉于福建省福州市中级人民法院。 |
裁判日期 | 2020-6-28 |
发布日期 | 2020-07-27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