金融借款合同纠纷一审民事判决书

发布于:2019-12-28 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司法解析
相关企业 绍兴创益照明电器有限公司
嵊州西门冲片有限公司
中国华融资产管理股份有限公司浙江省分公司
浙江森大包装有限公司
晨怡(浙江)电子实业有限公司
嵊州市创益投资有限公司
浙江西门冲片有限公司
中国工商银行股份有限公司嵊州支行
类型 民事判决书
案号 -
案由 金融借款合同纠纷
法院 嵊州市人民法院
裁判结果

一、绍兴创益照明电器有限公司归还中国华融资产管理股份有限公司浙江省分公司借款本金4992566.30元并支付该款自2016年7月21日起至付清日止按年利率7.65%计算的罚息。

二、绍兴创益照明电器有限公司归还中国华融资产管理股份有限公司浙江省分公司借款本金585万元并支付该款自2016年7月21日起至付清日止按年利率7.275%计算的罚息。

三、绍兴创益照明电器有限公司归还中国华融资产管理股份有限公司浙江省分公司借款本金300万元并支付该款自2016年7月21日起至2016年12月18日止按年利率4.35%计算的利息计54375元、以300万元为基数自2016年12月19日起至付清日止按年利率6.525%计算的罚息、以54375元为基数自2016年12月19日起至付清日止按年利率6.525%计算的复利。

四、绍兴创益照明电器有限公司归还中国华融资产管理股份有限公司浙江省分公司借款本金650万元并支付该款自2016年7月21日起至2016年12月30日止按年利率4.35%计算的利息计127237.5元、以650万元为基数自2016年12月31日起至付清日止按年利率6.525%计算的罚息、以127237.5元为基数自2016年12月31日起至付清日止按年利率6.525%计算的复利。

五、绍兴创益照明电器有限公司归还中国华融资产管理股份有限公司浙江省分公司借款本金400万元并支付该款自2016年7月21日起至2017年3月6日止按年利率4.35%计算的利息计110200元、以400万元为基数自2017年3月7日起至付清日止按年利率6.525%计算的罚息、以110200元为基数自2017年3月7日起至付清日止按年利率6.525%计算的复利。

六、绍兴创益照明电器有限公司归还中国华融资产管理股份有限公司浙江省分公司借款本金165万元并支付该款自2016年7月21日起至2017年3月6日止按年利率4.35%计算的利息计45457.5元、以165万元为基数自2017年3月7日起至付清日止按年利率6.525%计算的罚息、以45457.5元为基数自2017年3月7日起至付清日止按年利率6.525%计算的复利。

上述款项均限于本判决发生法律效力之日起三十日内付清。

七、如绍兴创益照明电器有限公司逾期未履行上述第一、二、三、四、五、六项确定的付款义务,则中国华融资产管理股份有限公司浙江省分公司有权对绍兴创益照明电器有限公司所有的位于嵊州市的国有土地使用权[土地使用权证号为嵊州国用(2011)第03764号、他项权证号为嵊州他项(2015)第00184号],以折价或变卖、拍卖后所得价款在858万元的最高限额内中优先受偿。

八、如绍兴创益照明电器有限公司逾期未履行上述第一、三、四、五、六项确定的付款义务,则中国华融资产管理股份有限公司浙江省分公司有权对绍兴创益照明电器有限公司所有的位于嵊州市的房地产[房屋所有权证号为浙嵊房权证嵊字第××号,土地使用权号为嵊州国用(2015)第06756号,他项权证号为浙嵊房他证嵊字第××号],以折价或变卖、拍卖后所得价款在438万元的最高限额内中优先受偿。

九、如绍兴创益照明电器有限公司逾期未履行上述第一、四、五、六项确定的付款义务,则中国华融资产管理股份有限公司浙江省分公司有权对绍兴创益照明电器有限公司所有的位于嵊州市的房地产[土地使用权证号为嵊州国用(2015)第07168、07170号,房屋所有权证号为浙嵊房权证嵊字第××、01××83号,他项权证号为浙嵊房他证嵊字第201509570、201509569号],以折价或变卖、拍卖后所得价款在970万元的最高限额内中优先受偿。

十、如绍兴创益照明电器有限公司逾期未履行上述第一、五、六项确定的付款义务,则中国华融资产管理股份有限公司浙江省分公司有权对嵊州市创益投资有限公司所有的分别位于嵊州市崇仁镇南街和嵊州市崇仁镇南街6号的房地产[土地使用权证号为嵊州国用(2010)第04257、04220号,房屋所有权证号为浙嵊房权证嵊字第××、01××54,他项权证号为浙嵊房他证嵊字第201604602、201604601号],以折价或变卖、拍卖后所得价款在302万元的最高限额内中优先受偿。

十一、确认中国华融资产管理股份有限公司浙江省分公司对浙江西门冲片有限公司享有的债权为浙江西门冲片有限公司对绍兴创益照明电器有限公司上述第一、二、三、四、五、六项所确定的支付义务(其中各项的罚息、复利计算至2018年2月28日止)在550万元的限额内承担连带清偿责任。

十二、晨怡(浙江)电子实业有限公司对绍兴创益照明电器有限公司上述第一、二、三、四、五、六项所确定的支付义务在3000万元的限额内承担连带清偿责任。

十三、晨怡(浙江)电子实业有限公司对绍兴创益照明电器有限公司上述第三、四、五、六项所确定的支付义务在3000万元的限额内承担连带清偿责任。

十四、***、***对绍兴创益照明电器有限公司上述第一、二、三、四、五、六项所确定的支付义务在3000万元的限额内承担连带清偿责任。

十五、***、***对绍兴创益照明电器有限公司上述第三、四、五、六项所确定的支付义务在3000万元的限额内承担连带清偿责任。

十六、浙江森大包装有限公司对绍兴创益照明电器有限公司上述第五、六项确定的支付义务在500万元的限额内承担连带清偿责任。

十七、浙江西门冲片有限公司、晨怡(浙江)电子实业有限公司、***、***、浙江森大包装有限公司在承担保证责任后,有权向绍兴创益照明电器有限公司追偿。

十八、驳回中国华融资产管理股份有限公司浙江省分公司的其余诉讼请求。

如果被告未按本判决指定的期间履行给付金钱义务,应当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三条之规定,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

案件受理费186560元,由原告中国华融资产管理股份有限公司浙江省分公司负担6560元,被告绍兴创益照明电器有限公司、嵊州市创益投资有限公司、浙江西门冲片有限公司、浙江森大包装有限公司、晨怡(浙江)电子实业有限公司、***、***负担180000元(限本判决发生法律效力后十日内向本院交纳)。

如不服本判决,可在判决书送达之日起十五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对方当事人的人数提出副本,上诉于浙江省绍兴市中级人民法院。

裁判日期 2018-08-15
发布日期 2019-12-28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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