财产保险合同纠纷一审民事判决书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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沙河市顺驰运输有限公司 中华联合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邢台中心支公司 邢台安诚机动车鉴定评估有限公司 中华联合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 |
类型 | 民事判决书 |
案号 | - |
案由 | 财产保险合同纠纷 |
法院 | 沙河市人民法院 |
裁判结果 | 被告中华联合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邢台中心支公司于本判决生效后十日内赔偿原告沙河市顺驰运输有限公司各项损失共计181500元。 如果未按本判决指定的期限履行给付金钱义务,应当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三条之规定,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 案件受理费减半收取2398元,由原告沙河市顺驰运输有限公司负担398元,被告中华联合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邢台中心支公司负担2000元。 如不服本判决,可在判决书送达之日起十五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对方当事人的人数提出副本,上诉于河北省邢台市中级人民法院。 |
裁判日期 | 2020-6-11 |
发布日期 | 2020-07-28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