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纠纷一审民事判决书

发布于:2020-07-28 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司法解析
相关企业 中国人民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
石家庄辰盈运输有限责任公司
中国邮政储蓄银行股份有限公司
中国人民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石家庄市分公司
类型 民事判决书
案号 -
案由 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纠纷
法院 正定县人民法院
裁判结果

河北省正定县人民法院

民事判决书

(2020)冀0123民初1547号

原告:***,男,****年*月**日出生,汉族,住***。

委托诉讼代理人:刘文阁,系河北世纪联合律师事务所律师。

委托诉讼代理人:耿江涛,系河北世纪联合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告:***,男,****年*月**日出生,汉族,住***。

被告:石家庄辰盈运输有限责任公司,住***。

法定代表人:白丽肖,系该公司经理。

被告:中国人民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石家庄市分公司,住***。

负责人:王翔,系该公司经理。

委托诉讼代理人:任红杏。

原告***与被告***、石家庄辰盈运输有限责任公司(以下简称“辰盈公司”)、中国人民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石家庄分公司(以下简称“人民财险公司”)为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纠纷一案,本院于2020年6月3日立案后,依法适用普通程序,公开开庭进行了审理。原告***委托诉讼代理人刘文阁、耿江涛,被告***,人民财险公司委托诉讼代理人任红杏到庭参加了诉讼。被告辰盈公司经本院传票传唤无正当理由未到庭参加诉讼。本案现已缺席审理终结。

原告***向本院提出诉讼请求:1.依法判令被告赔偿原告医疗费等损失369086.63元;2.本案诉讼费由被告负担。事实与理由:2019年11月12日上午6时许,被告***驾驶冀A×××××号重型半挂牵引车、冀A×××××号重型自卸半挂车沿107国道由南向北行驶至正定县新机场路南侧200米左右时,因躲避车辆方式不当,将原告撞伤。该事故经交警部门作出事故认定书,认定***承担事故全部责任。事故车辆登记在被告辰盈公司名下,且在被告人民财险公司投保交强险和商业险,事故发生在保险期间。因双方就赔偿事宜无法协商一致,故诉至法院。

被告***辩称,我系被告辰盈公司员工,其他没有可说的。

被告人民财险公司辩称,肇事车辆在我司投保有交强险、商业三者险100万元附加不计免赔,我司在审验行车本、司机驾驶证、从业资格证合格有效后,在交强险限额内承担原告合理合法损失,我司已在交强险内垫付9999元医疗费,超出交强险部分,在商业险限额内承担赔偿责任。我司不承担诉讼费等间接损失。

被告中国人民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石家庄分公司赔偿原告***各项损失计328920.50元,于判决生效后十日内给付;

二、驳回原告***其他诉讼请求。

(上述赔偿款项可直接汇入本院账户,汇款时要注明案号及承办人姓名。账户名称正定县人民法院;开户行中国邮政储蓄银行股份有限公司正定支行;账号10×××01)

如果未按本判决指定的期间履行金钱给付义务,应当按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三条的规定,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

案件受理费7254元,由原告***负担823元,被告石家庄辰盈运输有限责任公司负担7254元(本案受理费原告已预交,预交费用在本案执行时按本判决书确定的数额由被告一并向原告支付)。

如不服本判决,可以在判决书送达之日起十五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对方当事人或者代表人的人数提出副本,上诉于河北省石家庄市中级人民法院。同时在上诉期限内向河北省石家庄市中级人民法院缴纳上诉费(账户名称:河北省石家庄市中级人民法院,开户行:河北银行华兴支行;账号:62×××47)。逾期缴纳且在期限内不提出减、免、缓缴诉讼费申请的,按撤回上诉处理。

裁判日期 2020-7-3
发布日期 2020-07-28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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