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纠纷一审民事判决书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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类型 | 民事判决书 |
案号 | - |
案由 | 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纠纷 |
法院 | 正定县人民法院 |
裁判结果 | 被告***于本判决生效后十五日内赔偿原告***车辆损失8878.50元; (上述赔偿款项可直接汇入本院账户,汇款时要注明案号及承办人姓名。账户名称正定县人民法院;开户行中国邮政储蓄银行股份有限公司正定支行;账号10×××01) 如果未按本判决指定的期间履行金钱给付义务,应当按bpf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三条的规定,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 案件受理费51元,减半收取计25.5元,由被告***负担(本案受理费原告已预交,预交费用在本案执行时按本判决书确定的数额由被告一并向原告支付)。 如不服本判决,可以在判决书送达之日起十五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对方当事人或者代表人的人数提出副本,上诉于河北省石家庄市中级人民法院,并于七日内到河北银行交纳上诉费。收款单位名称:河北省石家庄市中级人民法院;开户银行:河北银行华兴支行;银行账户:62×××47,未在指定的期限内交纳上诉费的,按自动撤回上诉处理。 |
裁判日期 | 2020-6-20 |
发布日期 | 2020-07-28 |